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辦發[2002]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是提高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以及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有形建筑市場的建設,加強管理,規范運行,促進有形建筑市場健康發展,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場競爭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若干意見建設部 國家計委 監察部(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統稱有形建筑市場)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實踐證明,設立有形建筑市場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一項有益嘗試。這項措施對于增進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有關部門監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存在規避招標、假招標行為,一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轉包工程和違法分包行為仍屢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場在運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費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場和行業保護等問題,亟待通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等措施加以解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有關精神,現就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F階段,對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筑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采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招標、發包。
(二)目前已經設立和運行的有形建筑市場必須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做到人員、職能分離,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場服務功能。有形建筑市場要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有形建筑市場要積極完善并拓展服務功能,為總包、分包雙方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優良的服務。
(四)加強有形建筑市場設施建設。有形建筑市場要加強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相關網絡建設,建立和充實相關數據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要盡快完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并盡快形成全國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在公眾網設立“窗口”,提供信息發布、投標咨詢、網上接收資料、網上公布評標結果等各種服務,提高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操作的透明度。
二、加強監管,規范運行
(五)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要在有形建筑市場設立面向招標人、投標人集中辦公的“窗口”。建設、工商、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指導,依法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要在有形建筑市場建立舉報制度,積極、認真地受理群眾的檢舉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場發現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并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在征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場應當妥善保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制定相應的查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七)嚴格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收費行為。要堅決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有形建筑市場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除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八)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有形建筑市場中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應當回避;實行定期輪崗制度等,對違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依法查處,并嚴厲追究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嚴格有形建筑市場設立審批管理
(九)嚴格有形建筑市場設立審批條件。今后,凡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筑市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建設部審定。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筑市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有形建筑市場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成立不與任何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有隸屬關系的獨立管理機構。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場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和招標投標管理等方面知識。 5、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場設立服務“窗口”,并依法實施監督。
(十)對投資數量較多、建設規模較大的縣級城市,確需設立有形建筑市場的,應參照上述條件,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健全和規范工作的領導
(十一)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由建設部牽頭,會同國家計委、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成立部際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全國有形建筑市場健全和規范工作。對已設立的有形建筑市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上述條件進行檢查,并在新聞媒體公布結果;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頓或予以取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城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負責指導本地區有形建筑市場健全和規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