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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文件的通知

              •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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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規范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含建筑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除采用國際招標的特大型、大型市政工程可以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投標外,都必須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路、鐵路、水利、民航、郵電、電力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招標人、投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相應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活動也必須進入有形建筑市場統一管理,規范工程分包活動。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省屬部門直接管理的建設項目以及跨地(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進入省有形建筑市場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各地(州、市)直接管理的建設項目和不設立有形建筑市場的縣(市)管理的限額以上(限額由各地、州、市確定)建設工程項目,進入該地(州、市)有形建筑市場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批準設立了有形建筑市場的縣(市)管理的建設項目,進入該縣(市)有形建筑市場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不具備設立有形建筑市場條件的縣(市)限額以下工程項目,應在由縣(市)政府指定的地點內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二、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體制和服務功能。各有形建筑市場必須在今年11月底前與政府部門及招投標管理機構脫鉤,做到機構分設、職能分離,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形建筑市場均應具備場所服務、信息咨詢服務等功能。要積極拓展分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服務。要加強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相關網絡建設,省、地(州、市)有形建筑市場要按照國家、省的統一要求和標準,盡快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設信息數據庫,實施國家、省、地(州、市)計算機聯網工作。各有形建筑市場要通過“云南省工程建設信息網”(網址:WWW.ynzb.com.cn)適時發布各類應當公開發布的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積極開展網上投標報名和探索網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操作的透明度。

              三、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收費行為。有形建筑市場要嚴格按照《云南省計委關于制定全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服務價格的通知》(云計價格【2002】382號)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服務費用。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除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費用。凡在有形建筑市場內收費的部門,必須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違反規定的,除責令及時糾正外,還要提請物價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加強有形建筑市場的監管。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有形建筑市場內依法分別實施監督。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行政職能實施監察。監察機關要在有形建筑市場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積極、認真地受理群眾的檢舉和控告。

              五、嚴格有形建筑市場設立審批。設立有形建筑市場必須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省、地(州、市)分別只設立一個有形建筑市場,不再審批設立新的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工程數量較多,投資規模較大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以外的縣級城市,根據市場需求,確需建立有形建筑市場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設立一個有形建筑市場。今后,凡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筑市場,由省人民政府報建設部審定。已經設立有形建筑市場,但不具備《通知》規定條件的,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頓或予以取締。

              六、切實加強我省有形建筑市場的領導。為搞好組織協調,及時解決有形建筑市場出現的問題,成立由省建設廳牽頭,省計委、省監察廳等部門參加的省有形建筑市場協調小組,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應協調機構,負責本地(州、市)有形建筑市場的協調和管理。

              省有關部門及各地、州、市要按照《通知》規定和本實施意見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省建設廳、省計委、省監察廳于11月底前組織專項檢查,凡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的將予以取締或令其限期整改,實施復查。今后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制度,促進全省有形建筑市場的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創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場競爭環境。


               

              二O 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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